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阜 宁 县 财 政 局
阜劳社[2005]30号
阜财社[2005]17号
关于印发《阜宁县招用大龄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苏政发[2003]100号、苏财社[2003]28号、苏劳社就管[2004]4号和阜发[2003]47号文件精神,现印发《阜宁县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阜 宁 县 财 政 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阜宁县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业补贴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对象和范围
劳务派遣企业吸纳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如果吸纳双失业家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暂定为其中的一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社会保险费补贴。
原商贸型、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吸纳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全县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对应由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企业在2005年年底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1、劳务派遣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前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申请补贴时,应填写《阜宁县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符合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复印件和《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
(2)经县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和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
(3)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
(4)经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签字的上季度工资发放花名册;
(5)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号等材料。
3、县劳动保障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有关材料转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
4、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企业,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岗位补贴
(一)对象、范围及标准
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300元/人的岗位补贴。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企业(单位)申请补贴时,应填写《阜宁县招用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和《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
(2)经县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和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
(3)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号等材料。
2、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报材料审核后转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
附件:
1、《阜宁县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阜宁县招用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