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1、土地政策
(1)对在开发区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生态化工园5000万元以上,东益经济区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按成本价供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创税能力强的投资项目,可一企一议,适度优惠。
(2)进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可采取租赁厂房形式。凡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每年税收超100万元的项目,租赁价格可适度优惠。
(3)投资创办1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商品房开发除外)使用土地的,土地价格也可适度优惠。
(4)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将以特惠价格提供项目实施用地。
2、税收政策
(1)进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所得税前5年按实际上缴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后5年按实际上缴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先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政策,再享受开发区五减半政策。
(2)对投资在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从企业经营之日起,2年内其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进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增值税按实际上缴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的免、抵、退税政策执行,已实行退税的不再按本条规定奖励。
(4)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10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3、规费政策
(1)进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在其建设期间和开业以后,除上缴省政府规定的费项外,其余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
(2)进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水增容费建设期间缓征,开业后,水增容费减半征收。
(3)县内项目办证等费用严格按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内的会计、审计、评估、公证、质监等机构收取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

